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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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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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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1554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1554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服務於 A 機關之公務人員甲因繼承取得家族公司股份,其所取得股份占 該公司股權之 16%。A 機關知悉後,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依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予以停職。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判決前,A 將其所有股份之半數出售予其親屬。試問:甲售出股份後申請復職,其 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復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