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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所有之凶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不久, 乙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並由其配偶丙擔任監護人。丙不知甲、乙之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但知系爭房屋為凶宅。嗣後,丙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系爭房屋出賣並 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丁就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系爭房屋為凶宅,均不 知情,且丁就其不知並無過失,乙、丙亦皆未對丁為任何告知。請問:甲就系爭 房屋,對乙、丁二人,各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丁就系爭房屋得對乙為如何之主 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有魚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所有之凶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不久,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並由其配偶丙擔任監護人。丙不知甲、乙之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但知系爭房屋為凶宅。嗣後,丙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系爭房屋出賣並 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就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系爭房屋為凶宅,均不 知情,且丁就其不知並無過失,乙、丙亦皆未對丁為任何告知。請問:就系爭房屋,對乙、丁二人,各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就系爭房屋得對為如何之主張?

個人試寫大小標,不一定正確,非常需要指教!!

審題爭點:

1.87通謀(甲乙)-無效;甲仍有房屋所有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而無效

2.乙15+76受監護宣告、丙合法代為意思表示有效。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惟乙非具房屋所有權,因此丙出賣房屋予丁之契約行為屬效力未定。(無權處分行為118,待甲承認始生效力)

3.87 I但書善意取得-丁係善意第三者,可以此但書規定,主張甲乙通謀有效。759-1善意取得不動產。

   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不得對丁主張767返還該屋請求權。

   但可以對乙主張179不當得利、184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4.凶宅隱瞞(148 II誠實信用),丁向乙(92詐欺得撤銷)、減少買賣價金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359)、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60)

答題大小標:

(一)甲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87 I)

      1.法條,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而無效。

      2.又15+76乙受監護宣告,丙代為意思表示予丁交易有效。

      3.惟乙未具房屋所有權,無權處分行為(118)效力未定。因此丙對丁之契約行為經甲承認始生效力。

(二)丁得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

     1.丁係87 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得主張甲乙通謀意思表示有效,759-1善意取得不動產。

(三)甲對乙、丁主張之權利

     1.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不得對丁主張767返還該屋請求權。

     2.甲就損失向乙主張179不當得利、184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四)丁對乙主張之權利

    1.丙明知系爭房地為凶宅,就凶宅隱瞞詐欺、撤銷意思表示(92II、105)。撤銷後買賣視為自始無效。

    2.具價值上之瑕疵,依359,丁對乙主張減少買賣價金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或依360買賣之物,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