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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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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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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乙在私人企業擔任出納工作,當發生財務困境時,其妻甲向乙建議,可將乙經手的 錢財作為應急之用,再設法回補。乙正擬侵占經手的錢財時,適逢公司連日稽查業 務,不敢妄動。數日後,甲再向乙提議,業務稽查後是最佳的下手時機,乙於是布 局侵占。甲獻計後,卻心生不安,在乙尚未得手前,勸乙打消侵占念頭,但沒有積 極的阻止行動。乙後來因職務調動,而無法遂行侵占。試問:甲前後兩次建議乙侵 占,是否有罪?(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張嘉琪
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