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題意,甲同意其弟乙無償在甲之已登記之A地上蓋屋自住;等同於是甲把自己的土地,已登記之A地,借給乙使用,雙方訂有使用借貸契約。
b.第(1)小題:丙出面以甲之名義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以時效完成為抗辯,有無理由?
(a)因為甲所有的土地是已登記之不動產,根據大法官第107號解釋及第164號解釋,這A地所生的物上請求權(民法§767規定),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使用。
(b)所以縱然已經超過15年,乙仍不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c)但是當初是甲把土地借給乙,代表甲、乙之間仍然有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所以乙是可以主張,基於這使用借貸關係,有權使用A地而拒絕返還。
(d)乙在時效抗辯是無理由,但其實乙是有占有A地的依據,有權占有。
c.第(2)小題:丙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此小題與「誠實原則」有關係
(a)A地是甲所有,甲先把A地借給乙使用,並且交付給乙。如果今天是甲向乙請求返還,當然乙就可以主張有權占有。
(b)可是今天如果甲後來將A地移轉給丙,丙跟乙之間其實是沒有法律關係。
(c)再來使用借貸契約,只是一個債權契約,所以乙縱然基於這使用借貸契約,有可以占有A地的權源,基於債之相對性,他也是不能來對抗丙。
(d)所以如果丙取得所有權人身分之後,在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乙返還土地(民法§767 I前段及中段),並且拆除房屋;從理論上而言,丙的主張可能是有理由的?
a但是這類情形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實務上關於這類情形的判斷標準就是,要看丙對乙主張物上請求權,有無違反「誠實原則」?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定?
b意思就是說,像本題當中的丙明確知悉,乙已經長期在這A地建屋使用,而丙仍然自甲處受讓這A地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事後在對乙主張拆屋返還A地。學說與實務上就會認為,丙這樣的主張屬於違反「誠實原則」,而且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時候法院仍可以例外的,駁回丙的訴訟。
c哪怕本來依照債之相對性,乙是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但在違反「誠實原則」或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情形,法院還是可以做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