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實務見解:證據取捨之認定屬於法院之職權,除違背法令外,當事人不得主張認定不當
2.原則§277;例外§288
(二)甲不得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
§277、職權認定、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
(三)甲得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
§288、無法得出甲主張事實之確信、另有證人戊
(一)甲得主張第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
依民事訴訟法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法院原則上須於被提出之證據調查後,始能為證據評價,學理上稱證明預斷禁止原則。
親愛的樓上
民事訴訟法乃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這點學理上可能要注意用詞,是採當事人主義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只是當事人主義的一個項下而已
有些學者很介意,一寫錯整題就悲劇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