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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74257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

1.實務見解:證據取捨之認定屬於法院之職權,除違背法令外,當事人不得主張認定不當

2.原則§277;例外§288

(二)甲不得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

§277、職權認定、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

(三)甲得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

§288、無法得出甲主張事實之確信、另有證人戊

詳解 提供者:BB

(一)甲得主張第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

依民事訴訟法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法院原則上須於被提出之證據調查後,始能為證據評價,學理上稱證明預斷禁止原則。

依題示,本題中,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依上開規定,法院即應依當事人聲明之待證事實就相關證據為調查,縱使丙係甲之配偶,僅生證人證詞證明力高低的問題,法院不得於調查證據之前,即駁回該證據聲請。
 
(二)甲不得以法院未依職權傳喚戊為理由指摘第二審判決違法:
按民事訴訟法288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雖於法有此規定,但民事訴訟法乃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仍有舉證責任,故因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判決,不得以法院未行使職權為此上訴理由

 

 

 
詳解 提供者:Mia Lin
有理
詳解 提供者:月

親愛的樓上

民事訴訟法乃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這點學理上可能要注意用詞,是採當事人主義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只是當事人主義的一個項下而已

有些學者很介意,一寫錯整題就悲劇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