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者某甲依據財政部函釋進行租稅規劃行為,獲得免稅之稅捐利益,於經過三 年後,財政部發現其原先函釋有漏洞而補充變更函示,就有關上述租稅規劃行為 類型,仍應納入課稅。請問財政部最新函釋可否規定溯及既往,自法規生效日起 有其適用?稽徵機關對於某甲之租稅規劃案件,可否引用最新函釋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