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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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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4758
> 申論題
一、17 歲 A 男獲得單親母親甲女的同意,到乙男開設的洗車廠擔任工讀生。 A 男與乙男透過手機簡訊,談好時薪 170 元,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 6 點 到晚上 10 點。某日 A 男為趕時間,不告而取甲女的機車騎去上班,一 時心急撞到騎機車的孕婦丙女。試問,A 男與乙男、A 男與丙女、甲女 與丙女之上述三組人等之間,各自的法律關係與效力為何?(3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男與乙女婚後,乙女因工作而離開甲乙結婚時設立之住所地,自行租 屋獨居。每週末才共同生活。因甲男外遇並已認領外遇所生之子,且又 走私與吸食毒品致入監服刑,致甲乙兩人協議離婚,並立下離婚協議書 謂: 「(一)甲乙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A 女由乙女單獨監護,甲男放棄與 A 女之會面交往權。(二) A 女之生活費與教育費完全由乙女自行負擔。」 乙女於離婚後遠走他鄉,完全不與甲男聯絡。嗣後,乙女意外過世,留 下現年 5 歲之 A 女。查乙女生前早已留下遺囑,指定 A 女之阿姨丙女 就近照顧 A 女。丙女自行將 A 女出養予丁男與戊女夫妻。於 A 女 16 歲 時,甲男始知 A 女下落,此時甲男向法院聲請該收養無效,試問甲男之 請求有無理由?(40 分)
#443791
三、甲女和乙男結婚數十年,育有 A 男與 B 女。甲女有高血壓與心血管疾病 多年,並引發其他嚴重慢性代謝疾病。甲女曾於其家族 line 群組內,向 40 多名親友貼文表示:「因痼疾纏身,逐日嚴重,恐來日不多,特於本 群組立下遺囑,以昭公信。我將我的現金財產 200 萬元全數留給丈夫乙 男。我名下的不動產 Z 透天厝一棟留給長子 A 男。至於 B 女,因為以前 已經給過她嫁妝 60 萬元,所以我不會再給她錢。而且 B 女結婚後即對 我不聞不問,她無權繼承。」甲女貼文後,乙男、A 男即發出「好」 、 「同 意」等貼圖。甲女親友若干人也紛紛貼圖或留言表達支持。嗣後甲女過 世,試問 B 女向法院以特留分為由,請求分割遺產。試問,B 女之請求 是否有理由?(30 分)
#443792
二、甲、乙為夫妻,婚後多年皆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彼此感情融洽, 某日,甲因病過世,乙表示會代替甲盡孝道繼續同住,丙、丁為表示 感激,決定收養乙為自己之子女,試問此收養之效力為何?(25 分)
#569555
一、某甲因天生智能障礙,致其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嗣後受輔助宣告。惟其於受輔助宣告前一週,曾將自己所有 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而相對人乙亦知悉其能力不足,在不影響 善意第三人之情形下,該法律行為是否仍須得輔助人丙之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569554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一、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55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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