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理由如下: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依法僱用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題述A之身分為B機關依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0.03.10.公保字第1000002930號函釋意旨,因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進用辦法非為有法律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僅屬職權命令,為保障國家應考試服公職之制度,故約僱人員不得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準用對象。A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再申訴,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做成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