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30121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明文規定中, 「當事人意思」在那些法律關 係中當作名義上或實質上選法之連繫因素?請至少舉三處之法條規定, 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在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當事人意思」主要用作確定債之關係的法律關聯因素,具體而言,它在債之關係中被作為決定準據法的名義上或實質上選法因素。 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時,透過意思表示(例如在契約中選擇適用某國法律),來決定這個法律關係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舉例說明:
婚姻效力(民法親屬編)
法條規定:我國民法規定,婚姻的成立要件,依當事人的「本國法」。
說明:在國際婚姻中,若一方為台灣人,另一方為外國人,其婚姻的成立是否有效,通常依據各自的「本國法」來判斷。 例如,若台灣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婚姻的成立要件會依據該外籍人士的「本國法」來判斷。
契約的準據法(民法總則)
法條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契約的效力,依當事人「意思」的約定。
說明: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契約的爭議,例如,台灣的企業與日本的企業簽訂買賣合約時,可以約定適用日本的法律來處理。
消費者保護法
法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契約的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消費者擁有不受業者約定的準據法所限制的權利。
說明:就算契約中有約定適用外國法律,但如果該契約是針對台灣消費者所提供的,而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也有明確的保護條款,那消費者依然可以依照台灣的法律來主張權益,不受該契約中約定的外國法律所拘束。
(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