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對於個人法益受到侵犯,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若調查後,認為犯罪嫌疑充足,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則會提起公訴;然若犯罪行為不足,則為處分不起訴。被侵犯法益之人,若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服,則可以在10天內,以書狀具名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原檢察官收到再議申請後,若再議流程不合法,則以處分書駁回,若流程合法,再議聲請有理由,則繼續調查或為起訴處分,若再議聲請無理由,則交由其原檢察長,若原檢察長認為聲請有理由,則令原檢察官繼續為調查或起訴處分,若原檢察長認為聲請無理由,則將再議聲請書交由上級檢察長。上級檢察長發現再議流程不合法,則發函駁回,若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聲請有理由,則命原檢察署繼續為調查或起訴處分,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聲請無理由,則以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可再以處分書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在本題中,因偽證罪所侵犯的法益為社會法益,並非甲之個人法益,甲對其不起訴提起再議.為不合法之聲請,原檢察官應以處分書駁回對於偽證罪之再議聲請。而誣告罪所侵犯的的確為甲之個人法益,假若在10日內對於該誣告罪之不起訴處分為再議聲請,原檢察官應受理,並詳細確認該再議是否有理由,若再議有理由,則應撤回不起訴處分,繼續為偵察或為公訴;若再議無理由,則應將將該再議聲請交由其檢察署之檢察長為判定該再議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