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提起第二審上訴時,若未聲明一部上訴,則視為全部上訴,包含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刑罰輕重,唯有不利益禁止原則之限制,為保障被告之上訴利益,若上訴中僅有為對被告有利之上訴,除非原審適用之法律有所改變,否則在刑罰上不得判決比原審更重之刑。若聲明一部上訴,如僅對刑罰提出上訴,而對於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不爭執,則上訴聲明效力所及僅及於刑罰,不及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然而若對於適用法律有所爭執,對於事實認定並不爭執,則因適用法律會影響到刑罰內容,因此上訴聲明效力及於適用法律及刑罰內容。若對於事實認定即有所異議.則對於適用法律即刑罰內容勢必也會有所不同,以上全部皆為上訴聲明效力所及。唯針對一不上訴仍有不利益禁止原則之適用,若檢方未對被告之不利益也提出上訴,僅有因被告之利益而提出上訴者,除在法律適用有所更動外,第二審不得為第一審更重之刑罰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