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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物: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41844
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以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乙抗辯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地址不實,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並不備執行名義要 件。試問執行法院就該支付命令已否確定,是否仍得予以審查,而不受該確定證明 書之拘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