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所有坐落 A 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 17.46 平方公尺,A 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以 B 函通知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應於同年 9 月 13 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 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試問:A 縣政府得否再為 B 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