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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41787
科目:財稅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大學教授,自任教學校受有薪資所得。甲認為,其因應教學研究所投入之人力 (研究助理費用)、物力(圖書設備費用及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所費不貲,主張 應准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否則違反客觀淨額所得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則認為,一 方面法無允許列舉扣除之明文,而且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設有關於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之規定,這是對薪資所得之概算費用扣除,雖非逐項列舉扣除,但已足滿 足薪資所得者之需要。請分析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之合理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