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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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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41787
> 申論題
二、甲有一筆坐落高雄市土地,稽徵機關每年依據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 動通知資料核定地價稅。嗣後稽徵機關發現歷年所核定適用法令錯誤,短徵地價稅 款,稽徵機關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補徵 5 年地價稅。請問稽徵 機關補徵 5 年地價稅之課稅處分是否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請析論何謂租稅規避?其與合法節稅及逃漏稅捐應如何區別?(25 分)
#130240
三、甲為大學教授,自任教學校受有薪資所得。甲認為,其因應教學研究所投入之人力 (研究助理費用)、物力(圖書設備費用及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所費不貲,主張 應准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否則違反客觀淨額所得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則認為,一 方面法無允許列舉扣除之明文,而且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設有關於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之規定,這是對薪資所得之概算費用扣除,雖非逐項列舉扣除,但已足滿 足薪資所得者之需要。請分析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之合理性。(25 分)
#130242
四、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 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 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試問稽徵機關適用本條規定 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之內容,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稽徵機關有 無裁量權?(25 分)
#130243
三、乙於民國(下同)98 年 7 月與 E 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將其所有 F 公司股票 380 萬股交付信託,信託期間 1 年,孳息受 益人為丙(乙之子) ,並於同年月即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信託贈與規定,及同法第 10 條之 2 第 3 款本文規定方式計算贈與價 值,申報繳納贈與稅,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完全依照乙申報數核定繳納 稅捐在案。嗣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又以系爭信託契約係乙於明知 F 公司 於 98 年 6 月間召開董事會與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利後始簽訂,且受託 E 銀行於 F 公司發放股利後,並未運用即逕行交付予丙,遂認為丙所領受股利部分,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贈與,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計算贈與價值,核定補徵贈與稅。乙主張稅捐稽徵機關先前已完全依照其申報數核定繳納稅捐在案,事後卻又就此股利部分反悔而命其 應補繳稅款,此舉顯係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且同時有悖於個人對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先前所為行政處分的信賴。就此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5條之1第1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10條之2第3款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554511
(二)甲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歸責,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予以考量。蓋甲自購屋於 109 年 9 月交付後,旋即於同年 12 月即委託廠商進行室內裝潢工程,但由於廠商在裝潢期間因缺工緣故導致嚴重拖延,使其無法在購屋後之正常期間內實際居住而為使用,故其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可歸責,仍可認定為供自住使用。 (20 分)
#554510
(一)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無實際居住事實,並未同時考慮對其有利因素。蓋甲在購買 A 屋 B 地後,旋即在 A 屋上辦妥設立戶籍登記,可推認當初購屋確係為供自住使用,且該屋事實上亦從未對外招租或供人營 業或使他人在其上設立事務所,即應以戶籍登記而推認為甲住所所在地。(20 分)
#554509
(二)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
#554508
(一)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554507
(二)甲主張其當初買受土地所支出之仲介費用等費用應予扣除。甲之主張 是否有理由?(20 分)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 30 條: (本條於 64 年 7 月 15 日增訂,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 「(第 1 項)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524648
(一)甲自乙所獲得之一半補償費,是否應課徵所得稅?(30 分)
#5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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