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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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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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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42034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42034
科目: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之 A 地與 A 地上之 B 屋。甲給付部分價金後, 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但未交付甲占有。其後,甲因財務困難,未再給付 其餘價金。乙經催告後,未獲回應,乃依法解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乙基於建案分 配之協議,而將 A 地與 B 屋交付於丙,並辦理 B 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數年後, 甲主張其為 A 地之所有權人,請求丙給付使用 A 地所生之不當得利。試問:甲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0939012121
詳解
提供者:ww8183
有理由,因已完成A地的所有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是以登記為要件,依題意乙已將A地登記給甲,所以甲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