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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7082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試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有關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踐行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召開審查會之相關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mit1394
除其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機會,因法院裁判時並宣告驅逐出境確定,與其涉及重大犯罪或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利益及公共安全者,是以其急迫且應當處分,可逕行強制驅逐出境。 入出國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並召開審查會。 其審查會之成員組成,應由主管機關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共同組成。其單一性別不可少於三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