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7 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 、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廢止許可 、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 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得經營的業務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6 條
第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一)資格要件 1.移民業務機構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2.外國移民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勞工辦理居留業務。 4.以上須具備一定金額以上實收資本額,置有符合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數額保證金。 (二)業務範圍 1.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及歸化業務 2.投資移民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 3.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