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外國人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 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 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 得逾三年。 |
(一)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 1.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2.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3.參與暴力或恐佈組織及活動 4.涉及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二)外國人得禁止其入國之情形 1.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護照失效。 2.有從事恐佈活動之虞 3.涉及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持停留簽證而無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5.對於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6.攜帶違禁品 7.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它疾病 8.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9.曾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10.在我國或外國曾有犯罪紀錄 11.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12.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