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A 國人甲經營地毯買賣生意,與中華民國國民乙有生意上的往來,甲基於商務上便
利的原因,在中華民國設有住所。某日,甲自 A 國以郵件之方式對在中華民國的乙
為地毯買賣之要約,要約到達乙之後,乙隨即收到甲撤回要約之信函。乙認為撤回
之通知不生效力,不影響甲先前所為要約之效力,於是以郵件之方式向甲為承諾之
表示,並將買賣地毯之價金匯入甲在中華民國的銀行戶頭,日後乙要求甲交付地毯
時,甲拒絕給付並且表示,根據 A 國之法律,在承諾意思表示發出前,要約人得隨
時撤回其要約,主張契約並不成立,甲、乙兩人發生爭執。試問:若乙在台北地方
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以何國之法律作為解決爭端之依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