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32421
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 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 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契約 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 6 百 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 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 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 1 千萬元。A 公司就 火災保險業務,有向 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 50%之再保險。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B 為未上市(櫃)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 ,乃食品原料大廠;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下稱 C 公司) ,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A 公司本 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 虧損而未予揭露,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 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 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 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 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 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A 公司上市前),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 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 否向 A、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A、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