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公文:(20 分)
1.立法院本(第 10)屆立法委員,於今(109)年 2 月 1 日就任,該
院為協助立法委員及其助理瞭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規範重點,以
協助立法委員等執行職務符合其規定,爰辦理「立法院陽光四法
宣導說明會」。
2.時間:109 年 11 月 23 日、24 日;地點:該院群賢樓 9 樓大禮堂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1 號);參加人員:全體立法委員及其助理。
3.其中利益衝突宣導說明安排於 24 日 09:00-12:00;財產申報實
務講授課程安排於 24 日 14:00-17:00。
4.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
定,為受理及裁處機關之一。
5.請試擬立法院檢附上述說明會課程表 1 份,致監察院敦請推薦上
述二項課程之講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