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自然資源 利用的非營利行為有那些?(10 分)又,原住民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 供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得否認係「傳統文化」之範疇,免於刑事責任 之處罰?(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這項問題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條文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的核心見解。以下分為兩部分回答:
一、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得依法從事之非營利行為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採取資源,以「非營利」**為限,從事下列行為:
* 獵捕野生動物。
* 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 採取礦物、土石。
* 利用水資源。
前提條件: 上述行為須符合「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
二、 自行獵獲供親友食用是否屬於「傳統文化」及免責分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之意旨,分析如下:
1. 是否屬於「傳統文化」範疇?(肯定)
大法官在釋字第 803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之「傳統文化」,不能僅狹隘地理解為祭典儀式。
* 擴大解釋: 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
* 範疇: 因此,原住民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均屬於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範疇。
2. 得否免於刑事責任之處罰?
關於免責部分,需視狩獵的對象、工具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狩獵種類:
* 一般類野生動物: 若基於傳統文化(含自用)且符合程序,不具刑事責任。
* 保育類野生動物: 大法官認為,基於環境生態保護,原則上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是基於傳統祭儀且經特別申請核准,否則自行獵殺保育類動物仍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狩獵工具:
* 必須使用法律允許的工具(如符合定義之自製獵槍)。若使用非法槍械(如制式獵槍),仍會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程序要求:
* 雖然釋字 803 號宣告部分申請程序(如需 5 日前提報數量)違憲失效,但仍保有「事前申請核准」的原則。若完全未經申請而狩獵,雖文化權受保障,但行政責任(罰鍰)仍可能存在;若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如獵殺特定保育類),仍須依個案認定。
結論:
原住民將獵物供家人或親友食用,確實被認定為「傳統文化」之範疇(釋字 803 意旨)。然而,是否能完全免於刑事處罰,仍須視其是否獵捕了保育類動物以及是否使用合法自製獵槍而定。若僅為一般類動物且使用合法自製工具,原則上可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