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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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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7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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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72381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72381
科目: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任職於臺北市電子公司,職務為工程師,月薪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民國 107 年 5 月 1 日與友人駕車環臺旅遊,甲駕車途經臺中市附近高速 公路上,與乙所駕駛汽車相撞,經鑑定車禍係因乙疲勞駕車,導致甲受 傷,手腳骨折。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治療一個月,支出 20 萬元醫藥費, 並喪失勞動能力,收入減少。出院返家後,因手腳傷勢尚未痊癒,上樓 時,自樓梯上跌落,身體受傷。試問:甲就上述各種情形請求乙負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30 分) 代號:21240 頁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