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下同)96年間向乙承租 A 地,用以興建 B 屋及開闢環山道路
等遊憩休閒設施,雙方訂立為期四年之書面租約。租期屆滿後,甲繼續
占有 A 地與 B 屋,雙方約定由甲墊付之 A 地開發費用中結算扣抵每年
租金若干。詎乙於105年將 A 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丙,未通知甲關於乙
丙之買賣條件,丙復於106年讓售 A 地予丁且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甲
遲至107年始獲悉乙丙、丙丁之買賣條件,遂向法院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請求確認其就 A 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並請求法院分別命丁、丙應依
序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 A 地回復登記為乙,同時命乙以出售 A 地予
丙之相同條件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予甲所有。經查 B 屋於108
年間,經某市政府違建拆除大隊執行拆除完畢。對此,乙抗辯說甲雖不
知乙丙之出賣條件,但甲知悉乙出賣事實而未為購買之表示,應視為其
放棄優先承買權;丙稱既然 B 屋嗣遭拆除,甲之優先承買權即不復存在;
丁則謂其乃善意取得 A 地。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