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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122061
科目: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地方法院法官,涉嫌收受酒駕被告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故意在一審判決乙酒駕無罪。此事爆發之後,檢察官已先行扣押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並起訴甲犯違背職務受賄罪,一審法院認定甲有罪,並諭知沒收 20 萬元犯罪所得。上訴至二審法院後,二審法院調查發現乙提供之賄賂不只有 20 萬,還另外提供甲之親密友人丙黃金項鍊一條(惟丙不知甲、乙 間賄賂情事),請問二審法院得否於檢察官未聲請之情況下,逕依職權裁定命丙參與二審訴訟程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法院應依職權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
(一)、沒收已非刑法所稱之刑,故第二審多附加沒收黃金項鍊一條,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之不利益變更禁制原則。
(二)、本案丙對甲乙間之犯罪情事一無所知,故本題所稱命丙參與訴訟程序,應旨實體犯罪成立與否定奪後之沒收程序,因丙善意取得的黃金項鍊恐遭法院宣告沒收,先予敘明。
(三)、依本法第455-12、455-13條,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或檢察官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應聲請該第三人參加收程序。次查455-12條亦規定,法院對於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第三人如未聲請,法院認有必要亦可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故本題如僅參照上述規定,似可逕得出法院得依職權命丙參與沒收程序。但如僅照上述法條操作,似有違刑事訴訟法控訴原則之精神,與法院不告不理原則相悖離,因本題檢察官與丙都未聲請丙參與沒收程序,法院如依職權裁定命丙參加,顯然是就未請求之事項予以調查,似非公平公正中立法院應為之事。故本題應先將現行沒收規定與不告不理原則是否相違釐清。
(四)、檢察官起訴時,其起訴效力不僅及於被告及犯罪事實,亦及於該犯罪事實所應論之罪名(法條)與該罪名之法律效果,既然沒收之法律效果已受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則法院於該沒收何物之判斷上,自無違反不告不理原則。次針對犯罪所得,我國採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且該原則亦已成為普世價值,故當實體法所訂沒收要件成立時,基於維護公平正義之立場,法院即負有沒收之義務。綜上,法院為保障財產可能遭沒收之第三人之聽審權、財產權,自應依本法第455-12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或有主張如此將有損法院之中立性,但法院僅是命第三人參加沒收程序,並非沒收程序一開啟第三人之財產即遭沒收,檢察官對於財產是否沒收仍負舉證責任,而法官則對檢察官之舉證形成心證為適法裁判,故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亦無損法院中立性與公平性。
(五)、綜上,法院得於檢察官未聲請之情況,職權命丙參加沒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