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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3364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繼承人若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定有明文。試說 明該條所定的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何?又何者為當然失權中的絕對失權、相對失權 事由?何者為表示失權的事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一)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第一款為絕對失權,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相對失權,第五款為表示失權。絕對失權系指判刑確定,繼承人即失權。相對失權係指,可因被繼承人囿恕恢復其繼承權。表示失權係指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