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船長甲經營渡輪生意清淡,油價上漲,難以維生。甲聽從乙之謀議搭載偷渡客謀利,丙熟悉沿海岸邊地形,明知為偷渡客,仍協助甲以舢舨船將偷渡客接駁上岸,躲避海巡人員及警察查緝。乙雖提謀議但僅在岸上 觀看瞭解情況,未參與搭載或接駁偷渡客,未料仍遭緝捕取締。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簡稱移民法)第 47 條第 2 項及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船長不得以其船舶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違反者,每搭載一 人,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移請主管機關裁處。試問:船長甲搭載偷渡客與丙之接駁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丙之接駁行為是否處罰?其處罰輕重是否與甲 相同?乙僅謀議,未參與搭載及接駁,是否處罰?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