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德國社會法法典第1編第5條規定「凡個人所受之健康損害,國家基於補償特別犧牲,或其他照顧法上之理由而承擔其責任者,有權請求: 1.維持、改善或重建其健康與給付能力之必要 措施;2.適當之經濟上照顧」依此一規定,社會補償包括基於特別犠牲之補償,則其與國家責任法上之特別犧牲補償有何不同?請說明之。(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