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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31885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藥事法第 65 條、68 條、69 條及 70 條規定,說明藥物管理廣告之定義及其不 得以何種方式為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藥事法第六十五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物法第六十八條藥物廣告不得已下列為之:

1.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導。

2.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3.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4.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第六十九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導。

藥事法第七十條:採訪或宣導,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