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以公務員甲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主管事務之圖利罪嫌,提起公
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仍維持第一審法院關於被告甲圖利部分判處罪刑、洩
密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此判決結果,僅被告甲就有罪之圖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
訴;檢察官並未再聲明不服。最高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且甲另被訴涉犯洩密部分
雖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但因與得上訴於
第三審之被訴涉犯圖利部分有刑法第 55 條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遂一併予
以撤銷發回。試問:第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暨其
法理予以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