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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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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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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13813
科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13813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A 與 B,甲乙後來離婚,由甲單獨行使親 權,乙離婚後即未曾探望 A、B 而且並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A、B 均 由甲之父母丙丁協助照顧。後來甲因病死亡,丙丁欲聯絡乙,卻發現乙之手機號碼及地址均已更換,無法順利聯絡上。試問:丙丁此時為 A、B 之 利益,可幫孫子女 A、B 對乙主張那些權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