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
(三)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四)器官劑量: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五)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二)規定。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九)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