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界問題:
1.根據國際海洋法第74條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線,應在國家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決。
2.在達成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做出實質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
3.如果國家間存在有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二)國際法規約第38條規定的基礎上協議:
法院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1.不論是普通或特別的國際公約,為訴訟當事國所承認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司法判例和國際法學家學說,可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充資料者。
5.在不妨害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進行裁判的案件
在本公約未將在專屬經濟區域內的權利和管轄權歸屬於沿海國或其他國家而沿海國和任何其他他一國或數國之間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這種衝突應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及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