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理論中,國際法與國內關係之理論。
1.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上的位階有分為:一元論和二元論
(1)一元論:此派學者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同一個法律體系,內容並無差異。在法律位階順序上又有分為「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優先說」兩種。
「國內法優先說」主張國家主權至上原則,國際法相對於國內法是低一級的法律;相對地「國際法優先說」則認為國際上會基於「條約必守」與「法律良知」的規範,其位階較國內法更高。此兩說在論述在法律與現實上都有缺陷。
(2).二元論:此派學者認為「國內法」與「國際法」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系統的法律體系,各自有不同性質、效力及適用範圍,兩互不相隸屬,各自獨立。在位階順序上也並沒有哪一方高於另一方得說法,而是在不同情況、不同時空下,有各自適用的基準。
2.國際法在國內法上的適用上,又分為三說:併入說、變質說、授權說。
(1)併入說:又稱為包容說。即國際法規則無須經過明示的採納,即可自動併入國內法中。
(2)變質說:又稱為轉換說。及國際法之規則不能直接或自行適用到國內法中,並需經國國家立法用「特別採用」程式或「變質」後進入國內法才行。
(3)授權說:又稱為代表說。表示國際法不需要接過併入或轉換才能進入國內法的系統中,國際法可基於「國際法之憲法通則」授權每一個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條約、條款與國內法融合的時間。也就是說是基於「立法的延續」而非轉變和帶入。
(二)人權兩公約如何於我國國內法中生效並適用?
1.我國法律有時會將國際法的規則直接制定成我國的國內法。也就是上述的併入說,在這種情況下,人權兩公約經過締約程序後即適用我國國內法律之規範內。
2.惟為了讓公約可以在符合國內文化、環境與不讓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規範產生衝突,我國在締結條約之後,會相應訂定「施行法」來做法律與條約之間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