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屬經濟區的定義:
專屬經濟區是指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浬。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包過沿海國、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和其他國際合法用途。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跟劇本條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
(二)沿海國的權利、管轄和義務:
1.以探勘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是生物或是非生物資源)。
2.在該區域從事經濟性的開發和探勘,如利用海水、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3.本公約規定對下列事項有管轄權:
(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學研究。
(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三)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1.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是內陸國,在本公約的規範下,享有航行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2.綜觀國際海洋法的規定,外國在本公約的規範下,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領域內,僅有航行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等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外,似乎並沒有包含「海洋科學研究」。如上所述,「海洋科學研究」為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中的權利和管轄範圍,故外國船舶不能在沿海國的管轄範圍內非法實行國際法沒有賦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