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想了一下,檢察官怎麼可能會在審判中,直接對被告行詰問。
應該是兩造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吧?
而且甲的自白也無法當作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如果檢察官在合法偵訊中,取得了甲的自白,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就算甲翻供,也是交由法官依照心證來判斷證明力。
如果被告和檢察官互為答辯,那應該叫做辯論吧,不是詰問。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