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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79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涉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試問甲之辯護人提出下列之抗辯是否合法,依 據何在?

申論題內容

⑵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 甲為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這個我想了一下,檢察官怎麼可能會在審判中,直接對被告行詰問。
應該是兩造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吧?
而且甲的自白也無法當作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如果檢察官在合法偵訊中,取得了甲的自白,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就算甲翻供,也是交由法官依照心證來判斷證明力。
 
如果被告和檢察官互為答辯,那應該叫做辯論吧,不是詰問。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