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skovits(1955)定義「文化」是環境中人造的部份,不同團體的個人若分享 共同的經驗、歷史、語言,而居住在同一地區,便是一特定文化的成員。雖然同 一國家內的人們有相同的文化,但文化並不等同於國家或種族,在同一種族或國 家中,會有些特定的文化團體有不同於其它成員的行為和語言,稱之為「次級文 化」(Copeland, 1983)。Vontress (1988)認為多元文化諮商是「諮商關係 中,諮商員和當事人文化、次級文化、種族或社經環境中社會化過程的差異」。 Sue(1982)認為「多元文化諮商」便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人,有不同文化背景 、價值、常模、角色、生活型態和溝通方法,他們之間的諮商關係(白慧娟,民 84)。簡言之,多元文化諮商強調的便是諮商員和當事人的文化差異。
標準1:諮商員必需結合對當事人文化和世界觀的知識到諮商實際中。 諮商員必需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問題,因此需要諮商員能認識當事人的信念、價值 、假家、問題解決模式和決策、生活型態、社經和教育水準、社會政治的歷史等 這些因素,將會影響到諮商的結果。 標準2:諮商員必需了解、評估且接受自己的世界觀、文化脈絡和偏見。 不只了解當事人,諮商員也要了解自己的文化包袱,更需要具備多元文化的溝通 技巧。
蔡碧璉(民 83) 關心多元文化技巧之諮商員應有的知識、態度及信念應是:
(1)知道自己的價值、 態度和偏見及其造成的影響,接受督導或繼續教育來監控自己的能力;
(2)欣賞 不同的文化,與當事人的種族信仰有差異時,仍感到自在與自信;
(3)相信應有 一個獨特統整不同文化體系的觀念;
(4)對於自己所服務之團體的歷史背景、傳 統和價值等,擁有特定的知識。
為避免文化差異而帶來諮商過程中,對案主的誤解或傷害,洪莉竹(民92)歸納多位學者的看法,提出了五點建議:
(一)諮商師必須檢核自己關於文化和倫理的哲學假定,並將之明白揭示出來。
(二)諮商師要去瞭解與文化和倫理有關的不同哲學假定,拓展自己的觀點。
(三)諮商師要努力的瞭解文化與諮商專業工作之間的關連性。
(四)諮商師可以發展多元的思考、技巧和創造性。
(五)諮商師須對於多元文化責任有更多情感的投入。
綜合以上所言,為促進多元文化的脈絡和視框能夠進到諮商的架構之中,諮商師必須要先從了解自己出發,進而了解當事人的文化背景,以反省文化差異在諮商過程中的影響,及創造更有利於當事人的諮商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