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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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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憲法#10083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 2018 年 12 月全文修正,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本次 修法最大的重點之一在於增訂「裁判憲法審查」程序。請問:
2. 我國應否引入裁判憲法審查程序?其優缺點為何?
相關申論題
(一)P 是否有權於 5 月 21 日時以這些法律案的立法程序係濫用憲法規定且部分 條文有違憲疑義拒不公布?
#422285
(二)依照歷來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以及預定於 111 年 1 月生效施行的憲法 訴訟法,P 是否可在 5 月 11 日法律送達總統府、其就職前,即向憲法法院尋 求救濟?
#422286
(三)P 於就職後固然依據憲法任命行政院長,但 P 認為過去以來行政部門形成法 律草案的過程太過冗長,使其在政黨競爭對抗的現實環境下,總是落於下 風,因此認為總統也應該擁有法律提案權,尤其 P 認為依據憲法規定及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連不具直接民意基礎的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都有法 律提案權,有高度直接民意基礎的總統卻沒有,乃憲法規範的漏洞,應透過 憲法解釋予以填補(參見釋字第 3 號、第 175 號解釋),是否有理由?
#422287
1. 承認裁判憲法審查程序的理論基礎為何?
#422288
(一)針對湖漢新村全體居民實施居家隔離一個月,並發放具備定位手機,啟動電 子監控。期滿如「確診且未治癒」之人數並未下降,則繼續實施。
#422290
(二)無論是否設籍湖漢新村,即刻起禁止除志願醫護人員外之個人進入或返回湖 漢新村。醫護人員亦不得於村內過夜。
#422291
(三)於湖漢新村所有對外路口裝置行動監視器,以確認人員與物資進出狀態、並 保障湖漢新村居民之身家財產安全。自湖漢新村對外投遞之包裹信件必須先 經人工檢查,確認有無夾帶可能擴散感染或妨礙防疫措施之物品。
#422292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第二題 (30%)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527292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52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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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