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 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1.家用及牲畜飲料
2.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私有土地內鑿井取水,出水量100L/min以下
4.用人力獸力,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上述情形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其他用水人利益"時
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另其辦理登記
家用或牲畜用水
私人土地開挖塘
私人土地鑿井 出水量每分鐘不超過100公升者
用人力或獸力及其他方法取水者
用水行為如妨害其他水權人的權益或公共水利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限制或辦理登記
1私人土地挖塘
2私人土地鑿井 ,出水量100公升/分鐘 以下者
3 家用或牲畜飲水
4運用簡單人力或獸力取水者
其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利益者,得另其辦理水權登記
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1.家用及牲畜飲料.
2.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1.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
下列各款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私有土地內鑿井取水,其出水量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下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取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
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