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司法院解釋,人民服公職權利受憲法保障,公務員得對於下列何項措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A)申誡處分
(B)記小過處分
(C)免職處分
(D)指派參加專業訓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 B(91), C(4625), D(89), E(86) #329348

詳解 (共 4 筆)

#470057
釋字第 243 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54
0
#2779458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財產權上受侵害才可提...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4540245

109年度判字第350

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而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0238.00

 

 

4
0
#5437891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