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甲男年僅17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結婚,其婚姻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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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2610), C(444), D(125), E(0) #136424

詳解 (共 10 筆)

#117204

民法989~991有但書

就是結婚後逾一年 已經懷胎者 或答結婚年齡

都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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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94
  • 反正,結婚無效只有三種 1.形式要件不合(登記+2證人) 2.近親 3.重婚
  • 其他都是得撤銷
  • 然後男18、女16才可結婚
  • 男17、女15才可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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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90
避免混淆: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2.(男已滿18但未滿20)或(女已滿16但未滿20),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效力未定」
   ※民法7~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3.以上2點只要「已懷孕」,就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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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06
給樓上參考

第 981 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90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沒得到法代允許,有效,但法代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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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883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共 2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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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333

舊的民法採儀式主義

合法要件為:2位以上證人+公開儀式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會有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而成功結婚的問題

,當然也會有"得撤銷"的情形。


而現行民法採登記主義

合法要件為:2位以上證人+書面登記

這樣的情況下,在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的情況下,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當然不能結婚(人員審核時就被擋掉了),自然也不會有"得撤銷"之情形


其實那是為了配合舊制度(儀式婚)的,只是在修法後沒改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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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76
第 989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80 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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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58
Ting Xu 和 秋葉原 突破盲點了,改登記制之前的確會有撤不撤銷的問題,現在這些問題已經不存在了, 只是法條沒被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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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68
因為本題是說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所以依民法981及990可知為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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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195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2.(男已滿18但未滿20)或(女已滿16但未滿20),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效力未定」
   ※民法7~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3.以上2點只要「已懷孕」,就不得撤銷。

———
法定代理人是不同意?還是還沒表示(同意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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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2416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共 2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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