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何者並非監察院所得彈劾之對象?
(A)立法委員
(B)監察委員
(C)考試委員
(D)縣市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18), B(137), C(47), D(385), E(0) #329358
統計: A(2418), B(137), C(47), D(385), E(0) #329358
詳解 (共 6 筆)
#819600
監察院
得彈劾之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軍職人員
不得彈劾之對象
>>正副總統、民意代表不得為監察權(彈劾、糾舉)行使對象
94
0
#826967
| 第 7 條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30
0
#457391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8
0
#714588
www.epochtimes.com/b5/13/9/10/n3960768.htm
小弟用時事來解。
6
3
#524426
(D)選項不也是人民選出來的嗎?監察院不是也不能對他行使彈劾權?
3
1
#402088
??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