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者,不構成犯罪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後,如於未經發覺前自首,即當然免除其刑
(C)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者,如於審判中自白,得減輕其刑
(D)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者,該公務員得以所收受之賄賂抵銷被併科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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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01), C(6054), D(410), E(0) #329361
統計: A(66), B(401), C(6054), D(410), E(0) #329361
詳解 (共 10 筆)
#463383
看到法條了= =
刑法第122條第三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傎察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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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35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者,不構成犯罪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後,如於未經發覺前自首,即當然免除其刑==>參刑法121、122均無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絡或違背職務收受賄絡自首、自白之規定所以回歸原則,用刑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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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後,如於未經發覺前自首,
| 第 62 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
(D)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者,該公務員得以所收受之賄賂抵銷被併科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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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2 條 | I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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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59
但"自首"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傎察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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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13
(B)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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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762
刑法 §122(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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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03
不過法科老師都說,「沒有寫得,就是應」所以有點搞混了^^
不曉得有沒有同學可以解釋一下呢?謝謝!
不曉得有沒有同學可以解釋一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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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227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者,不構成犯罪(X;構成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後,如於未經發覺前自首,即當然免除其刑(X;法條無特別規定,依刑法第62條為得減輕其刑)
(C)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者,如於審判中自白,得減輕其刑(O)
(D)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者,該公務員得以所收受之賄賂抵銷被併科之罰金(X;賄賂應被没收)
刑法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B)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後,如於未經發覺前自首,即
(C)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者,如於審判中自白,得減輕其刑(O)
(D)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者,該公務員得以所收受之賄賂抵銷被併科之罰金(X;賄賂應被没收)
刑法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62 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第 38 條 (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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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61
(B)選項應該是錯在
刑法第121條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並沒有自首、自白可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規定
刑法第122條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才有第3項自首得減輕或免除、自白得減輕的規定
而選項出的是「職務上之行為」所以應該是用第121條而非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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