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二十四小時」之計算不包括因交通障礙而遲延之時間
(B)「法院」包括地檢署在內
(C)羈押不屬於逮捕拘禁之範圍
(D)本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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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5), B(436), C(287), D(120), E(0) #329350
統計: A(2305), B(436), C(287), D(120), E(0) #329350
詳解 (共 10 筆)
#423304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惟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
謝謝2樓提供釋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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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061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關於憲法第 8 條所稱之司法機關與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僅指憲法第 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B)廣義之法院係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
(C)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問,此處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D)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或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符合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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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88
配合刑事訴訟法93-1條不計入24小時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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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331
惟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只要把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算入24小時??!!
還是是因為後面的「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這句話,A選項才是對的?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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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61
因為羈押是一腫國家為確定刑罰權之實行或保全被告的一種強制手段 係屬強制處分ㄧ種 又其限制人身自由為最強烈 自應有最為完善之保護 是以於憲法本文第八條規定 又待捕拘禁簡單的來說
有分 有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待捕 另一個有抗傳則拘(刑訴75)_ 不傳也拘 (76) 緊急拘捕(88-1有爭議)
有分 有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待捕 另一個有抗傳則拘(刑訴75)_ 不傳也拘 (76) 緊急拘捕(88-1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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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555
(B)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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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42
我不懂b的意思....是不包括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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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82
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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