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前配偶毆打,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B)未結婚但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C)婆婆虐待媳婦之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D)於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中,一律不得由家庭暴力之加害人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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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328), C(264), D(5695), E(0) #329380
統計: A(323), B(328), C(264), D(5695), E(0) #329380
詳解 (共 8 筆)
#490853
推定不利 不等於 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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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55
義務…打老婆的人還是得要出錢養小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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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01
(B)
| 第 3 條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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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20
14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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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572
本跟2F的想法相同,結果一看到樓上激動地解釋,才發現自己真的沒看清楚題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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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27
D是錯的嗎?一律不得由家庭暴力之加害人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這樣不是才不會再加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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