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小凱是新來的轉學生,王老師出於善意跟大家介紹:「小凱因為父親有家暴行為,父母
離異後由外公照料,轉學到班上,請大家要多關心他」。王老師最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學生
輔導工作倫理守則?
(A)隱私權
(B)公正對待
(C)知後同意
(D)預警責任
統計: A(3656), B(33), C(72), D(8), E(0) #3256290
詳解 (共 4 筆)
https://www.guidance.org.tw/school_rules/content.html
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
2015.10.31會員大會通過
2.學生隱私權維護
2.1學生隱私權 學生輔導人員應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評估學生個人資料保密程度、訊息透露與訊息溝通限制,共同維護學生之隱私權。
2.1.1隱私權限制說明 學生輔導人員應考量學生之最佳利益,適時向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說明隱私權維護範圍及限制。
2.2輔導訊息之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應以學生權益和福祉為依歸,充分考量訊息揭露之必要性後為之。
2.2.1隱私權維護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對於輔導過程獲知之訊息,須尊重學生權益,以學生立場考慮維護其隱私權。若有必須揭露訊息之情事,應審慎評估揭露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2.2.2 事先說明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需適時向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說明輔導過程獲知之個人訊息與資料,其隱私維護範圍與限制。
2.2.3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a.與學生訂定之保密約定內容與教育目標及法令規定有所牴觸時。
b.學生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權益的可能性,需預警時。包括有自傷、傷人危機,有損及自己或他人之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之事實。
c.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要求瞭解相關訊息時。
d.法院來函要求出庭或提供相關資料時。
e.召開與學生個人在校權益相關之會議(如:退學、輔導轉學、獎懲),召開個案研討會或進行專業督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f.依據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轉銜輔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g.為有效協助學生,需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合作時。
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當學生要求對特定對象保密(如:導師、家長/監護人、學務工作人員等…),或揭露訊息後可能對輔導關係造成潛在傷害時,學生輔導人員經評估後決定揭露學生個人訊息,宜事先與學生充分溝通,事後也能顧及學生感受、反應,給予支持與協助。
2.2.4 團隊訊息揭露與保密 經考量2.2.3項情況揭露學生訊息時,學生輔導工作人員仍需以團隊方式維持保密,在輔導團隊內,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原則進行訊息溝通。
2.3 學生輔導紀錄 學生輔導人員應以符合倫理規範之專業方式處理輔導紀錄之撰寫、保存、公開與運用等事宜。
2.3.1 學生輔導紀錄 本守則所指之學生輔導紀錄,包括:個別輔導紀錄、團體輔導紀錄、智力或人格等心理測驗結果,及其他以學生輔導需求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及個案管理記錄等。
2.3.2 紀錄撰寫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事先考量未來可能閱讀輔導紀錄者,審慎評估撰寫之內容。輔導紀錄之撰寫,盡量保持客觀、簡要、顧及相關人士隱私權之維護。
2.3.3 紀錄保存 學生輔導人員保存學生輔導紀錄時應考量其安全性與保密性,維護學生之隱私權。
2.3.4 紀錄公開與應用 學生輔導紀錄的公開與應用需尊重學生隱私權。
a.學生輔導記錄不得隨意公開或挪作非教育用途,即使徵得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同意權提供使用,亦不應透露能辨識個人身份之相關訊息。
b.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欲查閱輔導紀錄時,均應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揭露原則。
2.3.5 紀錄傳遞 學生輔導人員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傳遞或轉移記錄時,須注意維護學生隱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