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承租乙之土地建築房屋,其後乙將土地出售與丙,但並未以書面通知甲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其移轉之效力為何?
(A)不得對抗甲
(B)效力未定
(C)無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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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3), B(419), C(293), D(279), E(0) #137403

詳解 (共 10 筆)

#121792

民法426之2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登記者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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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38
  • <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民法>第426-2條第2項「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 <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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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91
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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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836
只要未以書面通知
皆為不得對抗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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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33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講白話一點就是說
優先承買權人可以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
也可以不理它,則該契約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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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239
這是因為:甲有承租土地的優先承買權乙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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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282

<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民法>第426-2條第2項:「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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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80

請問一下,乙只是所有權移轉給丙,但(甲仍可繼續向丙承租)是這樣嗎?

變成(房東換人)這樣而已吧??我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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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056
請問為什麼不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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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98
想請問那這樣子地的所有權 是屬於甲還是丙? 答案只說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但是沒說地的所有權 是屬於誰 以這題來說 所有權是屬於乙還是丙?? 

是所有權沒有移轉成功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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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129
未解鎖
<民法>第426-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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