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這是屬於:
(A)強行法
(B)任意法
(C)補充法
(D)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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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8), B(148), C(161), D(269), E(0) #137394
統計: A(7908), B(148), C(161), D(269), E(0) #137394
詳解 (共 3 筆)
#1381575
強行法 - 必須適用之法律
任意法 - 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
補充法 - 彌補現存法律之不足而對其規定予以增加、補充或擴展的法律
解釋法 - 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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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60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危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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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576
強行法 - 必須適用之法律
任意法 - 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
補充法 - 彌補現存法律之不足而對其規定予以增加、補充或擴展的法律
解釋法 - 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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