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出售A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甲又出售A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乙對丙主張權利的情形為何?
(A)得主張不當得利
(B)得行使撤銷權
(C)得行使代位權
(D)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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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487), C(163), D(4808), E(0) #137397

詳解 (共 10 筆)

#123949

關鍵字"善意之丙"

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當然不能對丙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乙可以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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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601
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是登記,不是交付!就算惡意丙,他還是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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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761

不動產物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沒有善意惡意的問題

民法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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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863

17.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乙對甲得主張: 
(A)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抵銷權 
(C)代位權 
(D)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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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945
一、屋主一屋兩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 
事實上所有權人一屋兩賣甚至三賣、四賣,所有的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買賣契約生效後,買方只取得要求賣方移轉所有權(過戶)的「請求權(債權)」而已,也就是說只能請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而已,但還不能馬上成為房地所有權人。這時賣方如果再出賣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同樣地也享有要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權。 

二、那一個買主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以誰先辦好移轉所有權登記為準,而不是看買賣契約誰先簽訂: 
由第一項說明可知買賣契約簽立後買方只取得請求過戶之債權,至於所有權(物權的一種)的取得、喪失、變更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是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三、前買主不能撤銷後買主之過戶手續,只能要求賣方還錢及賠償: 
不動產景氣揚昇的時候,一地或一屋數賣的情形常常發生,因為前買主在法律上並不因依買的時間早而享有優先的權利,因此在後買主取得所有權後,前買主並不可主張自己有優先權利而要求撤銷後買主的過戶登記,頂多只能向賣方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退錢和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能要錢而不能要求房地所有權,因此如果有看中的不動產,買主應該儘早辦理過戶手續才能真正擁有所有權。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6730&article_category_id=198&article_id=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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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18
丙即使是惡意,答案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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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72
丙是善意第三人,且已取得"A屋所有權",乙只能向甲提出法律訴訟來爭取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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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423
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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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39
D選項的理由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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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38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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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6908
未解鎖
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當然不能對丙主張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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